尊敬的投資者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等 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,投資者應為風險識別、評估、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。根據我國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:
一、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,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:
1、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; 2、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。(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產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信托計劃、保險產品、期貨權益等。)
二、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:
1、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、慈善基金; 2、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; 3、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; 4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。